(2017)闽021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乌雄与陈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乌雄,陈德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945号原告:陈乌雄,男,汉族,1954年7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庆,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原告陈乌雄与被告陈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原告陈乌雄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乌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乌雄撤回对被告陈德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102.5元,均由原告陈乌雄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秋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思 思)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