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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英宗鲁、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宗鲁,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英宗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费县探沂镇负责人:朱国栋,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宗鲁与被执行人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费县探沂镇人民政府已对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兰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胜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士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