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清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庚友、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庚友,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清申4号申请人:赖庚友,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郭义,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雯,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朗东路1号中地大厦503室,组织机构代码为08450683-3。法定代表人:桑灵芝。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赖庚友诉被申请人广东高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现因申请人赖庚友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赖庚友撤回申请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申请人赖庚友负担。审 判 长 杨粤欣审 判 员 陈韵菲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