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礼全、李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全,李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陈礼全,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李官祥,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关于陈礼全诉李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浙0185民初6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官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官祥名下有小型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官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