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二敏与吕合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敏,吕合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804号原告:王二敏,男,现住邢台市。被告:吕合生,男,现住邢台县。王二敏与吕合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二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二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王二敏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