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金权、王英莲与段延杰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权,王英莲,段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权,男,1960年7月20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王英莲,女,1961年7月4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被执行人段延杰,男,1956年3月15日生,住东丰县东丰镇。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金权、王英莲与被执行人段延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金权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