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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同伟与徐光起、梁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伟,徐光起,梁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663号原告:朱同伟,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徐光起,男,1990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梁红梅,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原告朱同伟诉被告徐光起、梁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同伟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同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同伟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