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5号王维东与王强、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东,王强,刘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东,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强,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丹丹,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维东与王强、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强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跃进街道X委(道南综合楼南X号)的房屋(碾房权证碾区字第S201400XX**);查封被申请人王强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鑫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401室的房屋(碾房权证碾区字第S201400XX**号);查封被申请人刘丹丹坐落于碾子山区繁荣小区X号楼X单元401室的房屋(碾房权证碾区字第S201600XX**号);查封被申请人刘丹丹坐落于碾子山区百树园小区X号楼X单元2层202室的房屋(碾房权证碾区字第201300XX**);查封申请人王维东坐落于碾子山区鑫园小区X号楼X单元4层401室的房屋(碾房权证碾区字第S201300XX**);查封申请人王维东坐落于碾子山区鑫园小区X号楼X层2号的房屋(碾房权证碾区字第S201200XX**号)。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7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富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