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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漂亮宝贝摄影会所与沈媚、戴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媚,邵阳市大祥区漂亮宝贝摄影会所,戴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媚,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漂亮宝贝摄影会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公司门面。经营者:谭拥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松妹,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系谭拥军妻子。原审被告:戴芬,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上诉人沈媚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大祥区漂亮宝贝摄影会所、原审被告戴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湘05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撤回上诉报告,出具了和解协议、收条等,拟证明双方已达成协议,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上诉人沈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远审 判 员  刘劲松审 判 员  周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