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4-1号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从某,系理事长。被申请人:刘某,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张某,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99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位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