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占与邵运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邵运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民初4403号原告王占,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9日,住禹州市。被告邵运见,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3日,住禹州市。原告王占诉被告邵运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克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运见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诉称:被告邵运见在养殖期间,多次向我购买饲料,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6年12月27日被告尚欠我饲料款9750元,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邵运见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邵运见偿还所欠饲料款9750元。被告邵运见缺席无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占的基本身份情况;2.被告邵运见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12月27日被告邵运见欠原告饲料款9750元。被告邵运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告邵运见从原告处购买饲料进行养殖,截止2016年12月27日被告邵运见尚欠原告饲料款975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未还。原告于2017年7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饲料款975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邵运见赊欠原告王占饲料价款97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对所欠饲料款应予偿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饲料款9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运见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占饲料款9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运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