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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伟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6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王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0日假释释放,2013年8月22日假释考验期满。被告人王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9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唐孝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王伟伙同王某、沈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群铁村周根福、金某2(均另案处理)的家里,组织沈某2、陈某1、高某等11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48350元以及渔利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王伟于2017年5月3日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伟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处罚。被告人王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辩护人唐孝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王伟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第二,被告人王伟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深刻悔罪;第三,被告人王伟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第四,被告人王伟身患重疾,且愿意积极交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伟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沈某1、于某、周某1、金某2、高某、张某1、孙某2、张某2、姜某、张某3、沈某2、崔某、孙某1、钟某、陈某1、朱某、吴某、胡某、张某4、何某、陈某2、乔某、黄某、赵某、史某、梅某、任某、李某1、汪某、彭某1、易某、李某2、周某2、秦某、彭某2的证言笔录、��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丁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