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中天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37号原告: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工业园区水天坪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4FP80U。法定代表人:戴桂容,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龙嫂路商业街A1幢0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QQ4W90。法定代表人:王将,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中天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238号南区二楼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333667719U。法定代表人:李双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铭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中天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丰都县思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