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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1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任金花,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晨,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昌邑市。申请人任金花与被申请人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鲁0702民初1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