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宋俊华与刘璐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华,刘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宋俊华,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刘璐璐,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华与被执行人刘璐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0,000.00元、执行费3,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璐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璐璐名下有一银行账户余额3,858.00元,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账户采取执行措施,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华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刘璐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