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县华与王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县华,王铮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185号原告:张县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铮铮,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县华诉被告王铮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县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县华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