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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县华与王铮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县华,王铮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185号原告:张县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铮铮,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县华诉被告王铮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县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县华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