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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薇、曾勇申请执行张明洁、曾昭孝、吴永晶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曾薇,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吴永晶,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明洁,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曾昭孝,女,193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曾勇、曾薇申请执行吴永晶、张明洁、曾昭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