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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文孝与被执行人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孝,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文孝,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赵文孝与被执行人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海仲字第1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孝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文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96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李达光审判员 王海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王秋云书记员许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核:宋杰 撰稿:宋杰 校对:许东 印刷:林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印制 
 
 
(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