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女,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人王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华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冒充他人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采用微信转账、发红包、谎称代为转交现金等手段,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共计4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王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华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魏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信用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信用卡照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