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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志飞、芜湖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飞,芜湖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飞,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芜湖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九龙新村3-2-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宗利,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志飞与芜湖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网上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安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芜湖中江支行的存款935525元(含另案标的)。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