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永敏与靳强、邹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敏,靳强,邹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敏,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靳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邹菊萍,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敏与被执行人靳强、邹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750元,执行费4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靳强、邹菊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16950元,下剩16800元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靳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申请执行人陈永敏与被执行人靳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