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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娅追偿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3018号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兰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军,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娅,女,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之阳公司)与被告王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有志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之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之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娅向原告返还垫付款58038元(诉讼中变更为50000元);2、被告王娅向原告支付利息11610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础,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从代偿之日起即2016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17年7月13日为116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娅购买福克斯牌汽车一辆,需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业务。案外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公司)和被告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凝睿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且由原告提供反担保。现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垫付款,现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利,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娅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实:证据1、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证据2、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证据3、银行转账记录;证据4、证明;证据5、汽车行驶证。证据6、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和被告王娅(乙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鉴于乙方已经或将要购买车辆,但未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购车款,而需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以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车价尾款及银行手续费、担保服务费等费用。乙方通过甲方与丁方发生业务关系,由丁方为乙方向【空白】申请信用卡以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为顺利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丁方同意为乙方的透支资金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为保证丁方的利益,由甲方为乙方向丁方提供担保。另在乙方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前,应乙方要求由甲方为乙方垫付剩余车款。第一条购买车辆情况:1-1、购买车辆的基本情况如下:车辆型号福克斯牌,购买总价84000元。第二条透支资金金额58038元,车价尾款50000元,银行手续4962.25元,担保服务费8038元,还款期数36期,每期还款金额1751元。第三条垫资:3-1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透支资金前,可以为乙方垫付车价尾款(以下或称垫资款),垫付期限为二十日。3-2、乙方委托甲方将垫付的车价尾款划入以下账户或交付给指定的人或单位,该专用账户或指定的人或单位收到上述款项即视为乙方已经收到甲方的垫资款。乙方指定专用账户:账户名:刘科鑫;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潍坊清城河西分理处;账号:。3-4甲方垫资的,甲方有权要求丁方在乙方的信用卡透支资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垫资款项给甲方,以归还乙方应当向甲方偿还的垫资款。第四条服务及收费。4-1丁方受甲方委托并征得乙方同意,为乙方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向发卡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到发卡银行代为乙方办理相应的办卡手续。甲、乙、丙三方明确知晓,丁方因发卡银行需要作为乙方信用卡透支资金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并非为丁方对乙方债务的加入,丁方仍只作为乙方银行信用卡透支资金债务的保证人,即丁方以共同偿债人名义为乙方向银行承担责任后,仍可向乙方追偿。4-2、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丁方基于上述4-1条的担保或共同偿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只要因乙方申领信用卡透支资金造成或可能造成丁方代乙方承担偿还信用卡透支资金债务及其他债务的,甲方均无条件应丁方要求代为乙方向银行偿还全部债务或向丁方承担偿还代偿款的责任。第十条共同偿债人:10-1、丙方自愿同意作为乙方债务人的共同偿债人,即:(1)若乙方违反乙方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资金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导致银行要求丁方为乙方承担清偿责任的,丁方承担清偿责任后,丙方应与乙方共同向丁方承担还款责任,并与乙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2)若乙方违反乙方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资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本合同约定,导致丁方要求甲方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由甲方代为乙方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甲方承担责任后,丙方应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与乙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或丁方在乙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时,在银行还未要求丁方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或丁方仍可以视情况主动为乙方承担还款责任,甲方或丁方为乙方承担责任后,丙方应与乙方共同向丁方承担还款责任,并于乙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其他应当向甲方、丁方或银行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丙方均自愿与乙方承担共同的金钱给付义务。11-1、乙、丙方双方任何一方向甲方、丁方及银行提供的资料及其在接受调查时描述的情况存在隐瞒、虚构或伪造的,或者乙方所购车辆灭失、损毁、失联、被银行以外的第三人申请查封、抵债、典当、转让、赠与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车辆被乙方和银行以外的第三人占有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银行尚未发放透支资金但甲方已经为乙方垫付车价尾款的,甲方或丁方可以建议发卡银行终止信用卡办理及透支资金发放程序,若此时甲方已经为乙方垫付车价尾款的,乙方应当立即归还甲方的垫资款,并自甲方垫付车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利息……。诉讼中原告主张后因被告个人原因,其在银行的信用卡未能发放贷款。2016年6月21日,车牌号为川B761**的福克斯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登记在被告名下。2016年6月21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姜伟向刘科鑫转款43250元。2017年5月5日,姜伟出具的证明记载剩余购车款675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刘科鑫。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查明本案被告认可剩余购车款系由本案原告全额垫付。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代被告清偿完毕合同约定的款项,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代偿款项500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11-1、乙、丙方双方任何一方向甲方、丁方及银行提供的资料及其在接受调查时描述的情况存在隐瞒、虚构或伪造的,或者乙方所购车辆灭失、损毁、失联、被银行以外的第三人申请查封、抵债、典当、转让、赠与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车辆被乙方和银行以外的第三人占有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银行尚未发放透支资金但甲方已经为乙方垫付车价尾款的,甲方或丁方可以建议发卡银行终止信用卡办理及透支资金发放程序,若此时甲方已经为乙方垫付车价尾款的,乙方应当立即归还甲方的垫资款,并自甲方垫付车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主张从代偿之日起按照代偿金额,以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项50000元;二、被告王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代偿款项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代偿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四川海之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5元,诉讼保全费712元,由被告王娅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宇速录员  邹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