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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有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财保30号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自俭。住所地:湟中县。委托代理人:李财,系该单位城南分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漆俊德,系该单位城南分社职工。被申请人:姜有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48年1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有伟存款97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名下的×××账户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有伟银行存款97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年。保全费99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