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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廖爱平与新余市粤新装饰材料批发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平,新余市粤新装饰材料批发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597号原告:廖爱平,女,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新余市粤新装饰材料批发城,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法定代表人:周斌。原告廖爱平(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市粤新装饰材料批发城(下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廖爱平承担。审 判 长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