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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书友与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书友,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27号原告:余书友,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6号骏豪华庭商业综合楼806室。法定代表人:黄胜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奎,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余书友诉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余书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书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书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书友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