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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长伟、毛海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伟,毛海托,罗大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伟,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军,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海托,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大艳,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毛海托之妻。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长伟因与被上诉人毛海托、罗大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长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学智审 判 员  曹纪峰代理审判员  田亚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