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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毕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63号罪犯毕雄,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杜家石沟镇盘草沟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病犯)。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毕雄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毕雄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毕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毕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