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弓金花、杨文山、鄂尔多斯市嘉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弓金花,杨文山,鄂尔多斯市嘉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弓金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杨文山,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嘉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弓金花、杨文山、鄂尔多斯市嘉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弓金花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弓金花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通格朗街西文明路北札萨克路南阿吉奈巷东郡王现代城房屋一套,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法官: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