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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0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2023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告:杨某1,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现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冀02民终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儿子杨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3、婚前债务40700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2,××××年××月××日生有儿子杨某3。婚后女方发现男方隐瞒了欠债的事实,但未与其计较,并与其共同偿还。但2008年女方发现男方有赌博的恶习,欠下近一万元赌债,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无奈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承诺以后一定悔改,女方为了家庭考虑撤诉。但男方在女方第二次怀孕期间再次赌博,债主天天上门催讨。女方进行询问,男方不但不予理睬,反而抛弃女方和年幼的孩子,一个多月不回家也不接听电话。女方既要工作又要养家糊口,又要照顾年幼的孩子,还要应付上门讨债的债主,实在无力支撑,双方感情也在不信任中彻底破裂。被告对婚姻对家庭不负责任,给原告及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痛苦,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杨某1辩称,对离婚没有意见,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对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的房屋首付款及吉利轿车进行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购买东方尚都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一张;2、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张;3、购买房屋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张;原告的证明目的为此房屋系原告父母购买。被告杨某1的质证意见为买楼房时候没有这些票据,这些票据不真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杨某2,现为天津市宁河区第五中学九年级学生,已满13周岁。于××××年××月××日生有婚生子杨某3,现未满两周岁。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对离婚没有意见,同意离婚。本院给原、被告婚生女杨某2作出询问笔录,杨某2表示父母离婚愿意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原、被告对此笔录无异议并表示同意女儿意见。原、被告向本院表示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表示婚后共同财产为购买东方尚都房屋的首付款101779元及2011年购买的津M×××××吉利轿车一辆,原告表示东方尚都房屋首付款系原告母亲给予原告,是原告父母购买此房屋,原告只是帮他们交纳的定房款,与原、被告无关。吉利汽车现由原告赵某使用并且系婚后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共同协商汽车现值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着离婚自愿的原则,本院对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婚姻态度予以确认。婚生女杨某2现年13周岁,其向本院表示愿意随母亲赵某生活,原、被告对杨某2的意见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本院对杨某2的意见予以确认,其由原告赵某抚养。婚生子杨某3因现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原告作为母亲并没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所以本院认定婚生子杨某3随原告生活。被告自认每月收入3000元,根据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之规定,本院认定被告杨某1自2017年8月起每月共支付杨某2、杨某3抚育费1350元(每人每月675元),至二被扶养人各自满18周岁为止,被告享有对杨某2、杨某3的探视权。关于购买东方尚都房屋的首付款101779元,虽然此房屋系原告父母与唐山市方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赵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东方尚都内部认购协议并交纳了101779元认购款该公司也出具了户名为赵某的发票(NO010118),此认购款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各分得50889.5元,因认购款由原告进行了使用,因此原告给付被告50889.5元。津M×××××吉利轿车系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协商现值为10000元,本院对双方自愿协商价格予以确认,此车辆一直由原告进行使用并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给付被告5000元车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二、婚生女杨某2(2003年8月19日出生)、婚生子杨某3(2015年11月3日出生)随原告赵某生活,被告杨某1自2017年8月开始支付抚育费,每月月中给付本月抚育费每人675元,直至婚生子女各自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杨某1享有对杨某2、杨某3的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三、夫妻共同财产:东方尚都101779元的认购款,原告赵某给付被告杨某150889.5元;津M×××××吉利轿车归原告赵某所有,原告赵某给付被告杨某15000元车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印环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孙伯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