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澧县公路管理局与澧县权通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澧县公路管理局,澧县权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4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街159号。法定代表人:黄素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澧县权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环城路湘西北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青山。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路政超限罚字[2017]第A01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临路政超限罚字[2017]第A01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22时2分许,被执行人的驾驶员覃国平驾驶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的4轴重型卸货车运输砂石途经国道G207线2233K路段,被申请执行人设置的车辆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并称重,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0.19吨,依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定,该车超限30.19吨。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澧县权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书面告知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临路政超限罚字[2017]第A01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送达了临路政超限罚字[2017]第A01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前履行临路政超限罚字[2017]第A01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临路政超限罚字[2017]第A01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路政超限罚字[2017]第A01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澧县权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惠平审 判 员 吴泽兵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