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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9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健东与江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健东,江玉龙,黄倚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9203号原告钟健东,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环,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玉龙,男,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黄倚珊,女,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钟健东与被告江玉龙、黄倚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焕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玉龙、黄倚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于2016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现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还是一拖再拖,仍不偿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为止(利息按月息3%计算,其中1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9日为25600元;其���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26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9日为12600元),本息合计1882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暂计至一审诉讼为人民币11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992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玉龙、黄倚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江玉龙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载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借款收据载明被告收到原告钟健东的借款10万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江玉龙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载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为月息3%,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7月26日止。借款收据载明被告收到原告钟健东的借款5万元。两份借款合同都约定了若逾期还款,借款人除要支付本金利息外,还要支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另查明,被告江玉龙、黄倚珊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上述借贷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1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钟健东与被告江玉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借款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诉请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约定为月息3%,超过法定标准,现原告调整为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逾期还款需要承担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除偿还本金、利息外,还应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倚珊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债务为被告江玉龙的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被告江玉龙、黄倚珊应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玉龙、黄倚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玉龙、黄倚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息2%为标准,其中1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自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江玉龙、黄倚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玉龙、黄倚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