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连友与李传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友,李传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423号原告:李连友,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李传兵,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友与被告李传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友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长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