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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2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道鹏与被执行人何成秀、张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道鹏,何成秀,张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23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蔡道鹏。被执行人何成秀。被执行人张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道鹏与被执行人何成秀、张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被执行人何成秀所有的鄂XXXX**小型越野客车抵付给申请执行人蔡道鹏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成秀所有的鄂XXXX**小型越野客车抵付给申请执行人蔡道鹏,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蔡道鹏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蔡道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