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文波与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波,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131号原告:杨文波,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剑。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舒芬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28036。委托代理人:焦自强,公司股东。原告杨文波诉被告江西省皓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杨文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波撤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