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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智伟、刘丽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晋1121执340号本院在执行胡智伟与刘丽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丽强未如实申报自己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