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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宗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宗鹏,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昭平县,现住江西省永修县。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宗鹏犯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宗鹏在永修县涂埠镇城南工业园区垒旺青年创业基地A3栋楼道内,看见同层一房间门上插着一串钥匙(关门状态),上面有一把电动车遥控钥匙,便将该串钥匙拔走,走到窗台用遥控钥匙朝楼下电动车停放处按了两下,看见有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发出警报声,于是将该电动车盗走,并经永昌大道骑至永修县南山路“小陈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以20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店老板陈某。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757元。2017年6月5日,永修县公安局将该��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武某1。另查明,被害人武某2对被告人陈宗鹏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宗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武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盗窃电动车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宗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方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梦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