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正超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正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正超,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正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川15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正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正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正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正超撤回上诉。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7)川15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权审判员 邓兵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