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3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加钦与赵长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加钦,赵长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34民初81号原告:孙加钦,男,汉族,个体养殖户,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雨(系原告之女),女,汉族,个体经营,住长岛县。被告:赵长英,男,汉族,个体养殖户,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红(系被告之妻),女,汉族,无业,住长岛县。原告孙加钦诉被告赵长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孙加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加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加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加钦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