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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梁小鹏、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小鹏,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王宏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兴胜巷8号3幢1102房。法定代表人:窦可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小鹏,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原审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苗广营,该局局长。原审被告: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404房。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宏杰,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霍城县。再审申请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小鹏、原审被告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华睿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王宏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宁红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的执行。审判长  祝文甲审判员  李学军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