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磊与汤礼顺、王烨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汤礼顺,王烨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617号原告:吴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汤礼顺,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烨瑶,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吴磊为与被告汤礼顺、王烨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磊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