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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磊与汤礼顺、王烨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汤礼顺,王烨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617号原告:吴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汤礼顺,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烨瑶,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吴磊为与被告汤礼顺、王烨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磊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