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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朝胜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胜,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胜,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郜台乡刘店村后店子组***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72********。被执行人:马飞,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关镇地城化路******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本院执行张朝胜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飞长期逃避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器,被另案保全的马飞妻子王颖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10#楼102窒(产权证号20100042**)和其在阜南县建材大市的房地产已抵押,现在等待参与分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