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战英与胡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战英,胡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陈战英,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上犹县。被执行人:胡彪,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战英与被执行人胡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彪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