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立根与梁影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根,梁影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233号原告:张立根,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影斌,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玉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贤,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根与被告梁影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崇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