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诚龙诉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685号原告原告吴诚龙,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合,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刘攀,男,199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吴诚龙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