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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与唐绕印、唐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唐绕印,唐南雄,唐铭娟,章青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382号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负责人许广怿地址:全州县。委托代理人经家民,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职工,住全州县。委托代理人阳慧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职工,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唐绕印(曾用名唐兴印),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全州县。被告唐南雄,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全州县。被告唐铭娟,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全州县。被告章青娥,女,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全州县。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诉被告唐绕印、唐南雄、唐铭娟、章青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际伟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