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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李风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风鸣,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风鸣,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艾晨,行长。上诉人李风鸣因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风鸣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风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丽云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