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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西子翔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子翔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028号申请人:江西子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彭泉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群林,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陈今,男,汉族。申请人江西子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6万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担保人万某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大道××号××楼×单元××室和担保人魏某、陶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共有房屋两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今银行存款36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万某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大道××号××楼×单元××室和担保人魏某、陶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房屋两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