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桂兰与李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兰,李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66号原告:黄桂兰,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李增祥,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原告黄桂兰与被告李增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桂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黄桂兰负担。审 判 长 陈焕焕人民陪审员 张学武人民陪审员 姚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索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