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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桂兰与李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兰,李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566号原告:黄桂兰,女,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李增祥,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原告黄桂兰与被告李增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桂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黄桂兰负担。审 判 长  陈焕焕人民陪审员  张学武人民陪审员  姚亚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索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