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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德顺、郑功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顺,郑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德顺,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郑功兵,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功兵()所有的位于沂源县���庄镇苗山村房屋(产权证号:10-000001**)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