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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汉良与张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良,张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321号原告:张汉良,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张吉进,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张汉良与张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汉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汉良负担。审判员  梁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